2022 年 6 月 27 日,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其實在 2015 年的時候,國傢已經頒佈過《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
近年來,由於各類互聯網信息服務迅速發展,通過註冊、使用賬號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實施網絡暴力等行為時有發生,危害國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網名不能隨便取瞭”、“跟帖評論需實名”、“對用戶分級管理”、”附加真實職業信息“、“展示IP歸屬地信息”……,本次發佈的新版《規定》與之前對比來看,給出瞭許多全新的要求,有以下幾點需要重點瞭解:
對於服務提供的平臺主體、賬號信息的使用者以及監管范圍的細化
1.更加明確和細化瞭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范圍。例如用戶賬號信息是指使用的名稱、頭像、封面、簡介、簽名、認證信息等用於標識用戶賬號的信息。
2.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佈和應用平臺服務的主體。
3.國傢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對於賬號的真實性需要更進一步的認證和核實
1.互聯網個人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含有職業信息的,應當與個人真實職業信息相一致;互聯網機構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應當與機構名稱、標識等相一致。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信等服務的,應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2.需要加入互聯網用戶賬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信息。
對於已經產生的賬號信息需要建立健全存量數據的核驗以及用戶舉報機制
1.建立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制度,適時核驗存量賬號信息。
2.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
對於處置不當的處罰措施也進行瞭更細化的告知
1.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新舊管理規定對比
焦點問答
01
《規定》對註冊、使用賬號信息明確瞭哪些規范?
明確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制定和公開互聯網用戶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與互聯網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賬號信息註冊、使用和管理相關權利義務。明確瞭互聯網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不得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黨、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名稱、標識等禁止性規定,避免一些用戶利用賬號信息混淆視聽、誤導公眾,維護網絡傳播秩序,推動賬號規范管理。
02
《規定》明確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哪些核驗義務?
我國互聯網用戶多,賬號基數大,且用戶在使用賬號的過程中,賬號信息是動態變化的。若賬號信息缺乏有效核驗機制,違法和不良信息就易被傳播,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對此,《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制度,核驗用戶在註冊時提交的、使用中擬變更的以及網站平臺內存量賬號信息,並明確瞭從嚴核驗的情形,從註冊、使用、管理的全流程加強對賬號信息的核驗,堵住違法和不良信息傳播漏洞。
03
《規定》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賬號信息作瞭哪些規定?
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對違法違規註冊、使用賬號信息的情形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完善投訴舉報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
04
《規定》要求哪些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需加註專門標識?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賬號,以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賬號,不僅專業性強,還與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對此,《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上述賬號加註專門標識,以便公眾知悉瞭解,對賬號信息內容作出合理判別,進一步推動賬號主體合法合規運營。
文章來源:網易易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