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潞影(廣西大學)
近日,浙江杭州一名買傢以5800元的價格網購瞭60隻花瓶,並於收貨後第6天申請退貨。商傢致電買傢得知其從事婚慶行業,花瓶為辦婚禮所需,且買傢稱花瓶尚未使用。商傢同意退貨申請後開箱驗貨,發現多隻花瓶均留存有水漬,於是拒絕退款。買傢要求商傢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並承擔退貨運費,將商傢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花瓶並不完好,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6月17日 光明網)
法院認為,買傢雖在七日內申請退貨,但退貨花瓶中普遍留存水漬,已有使用痕跡。買傢此行為並非查驗商品的必要行為,而是影響商品二次銷售、貶損商品價值的違規行為,並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買傢以“七天無理由退貨”作為維權條件,但忽視瞭“無理由”不等於“無限制”“無條件”,不可隨心所欲踐踏市場公平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買傢卻辯稱,所退回商品為無損狀態、商品標簽包裝保存完整,還要求賣傢承擔退貨物流費用,這無疑是以僥幸心理鉆規則“空子”。
“七天無理由退貨”爭議久矣,“無理由退貨”變“無理退貨”對買賣雙方均是一種“信任”傷害。2019年,“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事件在互聯網上持續發酵。當事買傢黃女士購買瞭18件價值4600餘元的衣服,在旅遊結束後以“不喜歡”為由申請退款。當事商傢卻在當事買傢的朋友圈發現其穿著店鋪服裝在西藏旅遊拍照的圖片。此事在互聯網上曝光後,眾多網友參與討論抨擊此類行為。當事賣傢則受此事影響,遇到大額訂單時常犯怵,擔心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當事買傢在為“七天無理由退貨”權益沾沾自喜之時,卻因貪念與僥幸吃瞭大虧,陷入輿論漩渦,不堪網絡暴力之擾。
誠然,“七天無理由退貨”,給予瞭消費者後悔的權力,也增加瞭消費者的消費動力。但“無理由退貨”成“無理退貨”,卻給市場公平買賣行為增添阻力,凸顯規則之下仍有“漏洞”。這亟需有關部門厘清“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的邊界,及時補“空子”;讓消費者明確“無理由退貨”規則,在享受消費者合法權益之時,不隨心所欲鉆規則“空子”,自覺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唯有重塑社會信任,共同推進規則完善,買賣雙方多為彼此“想一點”,方能提升買賣雙方的底氣,讓“無理由退貨”規則道路“暢通無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