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隨著“反詐”工作的細致開展,個別地區采取瞭線上“關鍵詞”搜索的辦法來尋覓電信詐騙的身影。我們贊成“打小打早”,但我們建議要甄別“小”和“早”是不是真正的電信詐騙預備或未遂,切勿搞“一刀切”。對於新興業態,誠然有渾水摸魚者,但不宜將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在打擊和預防犯罪的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給市場留有空間。
所謂電信詐騙,通常是指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這種詐騙方式的出現,有賴於科技時代一系列技術工具的開發和使用,這些技術工具給犯罪分子提供瞭更為高效和隱蔽的詐騙方法,給民眾造成瞭極大的損失。2022年5月,公安部亦公佈瞭五類高發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分別是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絡貸款、冒充客服和冒充公檢法,為人民群眾敲響警鐘。
而近期,隨著數字藏品行業的興起,亦有電信詐騙團夥以售賣數字藏品的名義欺騙消費者、開展電信詐騙活動。這不僅給數字藏品行業憑空增添瞭許多污名,而且極可能使得公安機關對數字藏品產生錯誤的刻板印象,認為該行業的從業人員極可能屬於詐騙團夥。近日便有某傢數字藏品平臺APP被警方誤認為是詐騙APP,並對用戶進行預警。這無疑對數字藏品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瞭極大阻礙。
因此,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想鄭重地告訴大傢,數字藏品不是電信詐騙,同時為瞭數字藏品行業的持續發展,也應當嚴厲打擊電信詐騙行為。
一
數字藏品活動≠電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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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歸根結底,是詐騙罪的一種行為方式,是否構成犯罪,仍然看相關行為是否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是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因此,簡單而言,想構成詐騙罪至少需要兩個要件的滿足:其一,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換言之,行為人意圖排除權利人的占有,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並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其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瞭詐騙行為。行為人必須在某些關鍵事實上欺騙瞭他人,如果不存在這樣的欺騙,那麼當然也就無從構成詐騙罪。
而事實上,且不論是否滿足詐騙罪的其他構成要件,正規的數字藏品平臺所推出的種種活動客觀上既沒有任何欺騙元素,主觀上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數字藏品活動當然不能等同於電信詐騙處理。
所謂數字藏品,即NFT,是一種非同質化通證,在我國往往被用來與文化產品相關聯,從而形成一種具有一定文化屬性與收藏價值的數字產品。盡管關於數字藏品的具體法律定性仍然有所爭論,但是對於將其歸類於虛擬商品或者網絡虛擬財產的做法卻基本無人反駁。
因此,不同於此前被詐騙團夥用來當作噱頭的完全沒有任何實際價值的空氣幣,合法發售的數字藏品有其意義和價值所在,其定價完全基於其本身所附帶的權益和文化價值,購買者不僅可以欣賞並向他人展示自己所持有的獨一無二的數字藏品,而且能夠獲得該數字藏品所附帶的權益。因此,用戶的購買行為與一般的商品購買行為並沒有任何區別,隻要數字藏品平臺並沒有在銷售過程中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該行為當然不屬於詐騙行為,也就不能構成詐騙罪。
同時,也正是因為數字藏品的銷售本身並不異於一般的商品銷售,本質上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對價給付,平臺本身也隻是基於合法的手段獲得自己應得的貨款,因此其主觀上自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綜上,數字藏品是一種具有實際價值的商品,進行數字藏品相關活動並不構成詐騙罪。但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詐騙分子利用人民群眾對於新事物不熟悉但好奇的心理,以買賣數字藏品進行投資等名義進行詐騙。為瞭杜絕此現象,同時也為瞭數字藏品行業的健康發展,颯姐團隊認為這離不開公安機關和數字藏品行業從業者兩方面的努力。
二
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電信詐騙
切忌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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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網絡時代的到來使得詐騙手段不斷升級,對於普通群眾而言,詐騙分子的手段可謂層出不窮、防不勝防,一不小心便會遭受巨額損失,即便是受到一定的教育的所謂知識分子也難以幸免。
因此,這就需要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一方面,總結新時代的網絡詐騙方式,進行反詐騙宣傳,另一方面,加強自身的辦事能力,建立有效的事前預防、事中制止、事後追查機制。而國傢反詐中心APP的推出便是公安機關應對新時代詐騙的有力措施。
而在嚴厲打擊電信詐騙的同時,應當註意的是,盡管有詐騙團夥利用數字藏品的名義進行詐騙,但這並不意味著數字藏品便與電信詐騙劃等號。在實際開展反詐騙行動和宣傳的過程中,應當註重審查數字藏品平臺運營方或活動組織方是否確實實施瞭詐騙行為,而非將數字藏品作為關鍵詞,隻要提到數字藏品便認定其是詐騙團夥、詐騙APP,必須舉報。
實際上,在國傢反詐中心APP的檢測下,多傢數字藏品平臺開發的APP均不屬於可疑APP,平臺本身並無詐騙風險。數字藏品的合法交易受到法律保護,監管部門應當在對特定平臺或APP進行細致調查的基礎上,再宣佈其存在的詐騙可能性。
三
數字藏品從業者:規范行業
用語,堅持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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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們並不知道國傢反詐中心APP的具體工作原理,也不知道監管部門是如何判斷某數字藏品行業企業是否涉嫌詐騙罪,但是,大數據無疑是支持前兩者的重要基礎。舉例而言,如果一個人的相關信息中顯示,與某APP關聯最緊密的詞匯是大戶、散戶、解套、韭菜,那麼監管部門當然會懷疑該APP可能涉嫌集資類犯罪,從而進行重點監管。
這在數字藏品行業仍然適用。由於行業的參與人尤其是用戶良莠不齊,加之少部分用戶確實存在炒作等不當行為(甚至部分平臺自身也參與瞭炒作)這就導致平臺和用戶們在彼此的交流過程中很有可能使用瞭一些錯誤的詞匯,從而使得監管部門對數字藏品行業產生瞭負面印象,認定其中有涉嫌違法犯罪的高風險。
因此,對於數字藏品行業從業者而言,尤其是其中有社群資源的從業者而言,應當自覺對所屬社群或負責的用戶群體進行管理,不僅要嚴禁炒作、場外交易等不當行為,而且要對行業用語進行規范,防止被監管部門誤傷。
四
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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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藏品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監管部門、從業人員和消費者三方的共同努力。從業者需要嚴守法律的底線,監管者應當依法執法,而消費者應當從保護自身利益出發,主動拒絕炒作,數字藏品行業才能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同時,我們強烈建議各地執法部門莫要“一刀切”,還是得本著“刑法謙抑原則”,預防可以,但不要誤傷一些新興業態,畢竟現在創業著實不易,企業生存困境明顯。數字藏品這個行業,承擔文化數字化的歷史重任,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