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爆料稱,公司在其辦公電腦裡安裝上網監控軟件,發現其在上班時間向招聘網站投遞簡歷,在領導約談後被裁員。消息一出,引發網友們對於“企業采用軟件管理員工網絡行為”這一現象的討論。
多傢公司使用上網監控軟件
連日來,記者走訪瞭福州軟件園多傢公司,其中一傢公司的負責人秦先生告訴記者,這種軟件在業界稱為上網行為管理軟件,這種軟件並非新鮮事物,早在十幾年前,其便被各種企業采用,其作用更多是為瞭防止泄密和保障公司的核心數據和客戶資源。
據秦先生介紹,網上討論的沸沸揚揚的軟件是“員工離職監測系統”,該系統可以監控員工的上網行為,通過統計員工瀏覽招聘網站、投簡歷等行為的次數,以判斷員工想離職程度。此外,還有一種應用更廣也更多的軟件“員工行為感知系統”。“隻要安裝瞭這種軟件,上班聊天、炒股、聽音樂、看球甚至罵領導,後臺都記錄得清清楚楚。”秦先生表示。
另一傢公司的安全主管王女士則告訴記者,上網行為管理軟件的安裝通常簡便並隱秘,不像日常應用軟件一樣肉眼可見且輕松易刪除。同時,此類軟件的售價並不高,根據網絡帶寬、終端數、功能、使用年限不同,上網行為管理軟件的售價從千元到上萬元甚至幾十萬元不等。王女士表示,現在采用類似軟件的公司很多,特別是一些員工多、互聯網屬性重的公司。“軟件的核心還是出於安全方面的考量,而非指向監控上班時的上網行為。”王女士表示,管理企業內部員工的上網行為,目的是保護Web訪問安全,降低企業互聯網使用風險,避免企業機密信息泄露,提升員工工作效率,阻止、限制P2P等嚴重消耗帶寬的應用,保障企業核心業務帶寬。
員工反感監控擔心隱私泄露
對企業監控上網的行為,許多打工者表示不滿。
網友王先生說,這種行為讓他感到不適,從生活到工作好像全是透明的,毫無隱私可言。網友“視覺系混蛋”認為,公司可以管理員工,但不該用監控上網行為的方式。
“我們特別反感公司用軟件監控我們的上網行為,所以很多時候大傢都用手機處理私人事務。”福州某軟件開發人員馬先生告訴記者,作為互聯網企業的員工,基本都明白公司網絡是可被監控的。那麼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用公司網絡認真工作,不“劃水”、不“摸魚”,是最基本的職業操守。但員工不是機器人,高強度工作之餘難免會用少量時間進行休息、娛樂或處理一些諸如繳納水電費等生活必需事項。對此,公司應該理解並認為這是員工的正常行為和權益,不能打擾、曝光,更不能據此責罰。
也有網友認為,企業網絡可以監控上網行為,不算侵犯隱私。上班“摸魚”還要聯公司的網,怪不得別人。
福建新寅格信息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治宇表示,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算法等技術的職場智能監控的盛行,深刻體現瞭人工智能時代勞動關系主體間的利益沖突。一方面,企業出於提高工作效率、維持工作場所秩序、履行合規要求等經營管理需要,必須獲取員工個人信息。另一方面,勞動者作為信息主體,享有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權益、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等權益。
在王治宇看來,作為企業方,不願意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無關工作的事情,使用此類行為管理軟件對員工網絡行為進行監控很正常,但是要提前告知員工,其目的主要是震懾。當然也有少數情況,企業並未告知員工,而是直接監控員工的上網行為,進而采取措施,這種就涉及侵犯員工利益瞭。
專傢:監控不得超出限定范圍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文芳表示,用人單位處理員工信息的行為是否為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應結合正當性和必要性來判斷。用人單位安裝智能監控系統必須對員工履行告知義務,且應清晰易懂並披露足夠多的細節,讓員工能對約定目的產生一致的認識,並對個人信息可能使用的范圍有明確預期。但現實中,一些企業並未向員工告知監控的目的與范圍,這就違反瞭目的限制的要求,屬於違法監控。如果用人單位事前告知監控但監控目的不特定、不正當或監控超出告知范圍,也屬違法。
福建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彭曉暉認為,上網監控軟件本身屬於一種工具,是否侵權還要看具體使用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相關規定,公司在工作場所安裝電腦監控軟件,沒有將員工的個人信息非法對公眾披露、公開,隻是公司對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的行為進行瞭監控,這個屬於公司的權利。
“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的規定,該軟件一般隻能用於公事上,在限定范圍內使用,不能侵入員工的私人領域,否則即是侵權,須承擔法律責任。”彭曉暉表示,對於侵犯員工權益的事件,勞動監察部門應該介入調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合理使用軟件管理員工。他建議,企業在設計數字化管理的考核指標時,應更加重視倫理道德,註意保護員工的隱私,規避數字化管理的負面作用。(東南網記者 陳楠)